專題.特輯
治療青少年的性別不安,在歐美等國家早已引發了不少法律、醫療、倫理和社會上的多方面的爭議。過去十年,青少年性別不安的個案大幅飆升,例如,在英國,由二○○九年至二○一六年期間,到性別診所求助的兒童及青少年大幅增加了三十三倍(1)。美國也不例外。二○一八年,美國科學家利特曼博士(Dr. Lisa Littman)對於性別不安發表了一項研究報告(2),發現這些突然爆發激增的性別不安個案,可能是因為朋輩的影響和社交感染所致。這個解釋(social contagion)是有爭議的。因此,更需要正視這個問題,並深入研究。在某些方面,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國有關法院案例(Bell v Tavistock)(3)
二○一四年,英國的少女貝爾(Bell)到性別診所諮詢有關變性手術,她討厭自己的女性原生性別,渴望變成男性。在中學階段,她已患有抑鬱及性別不安症狀,一直尋求治療。當她十五歲時,在性別診所接受了「青春期阻斷劑」(puberty blocker),延緩其青春期性徵的發育,其後更接受了跨性別荷爾蒙注射,使自己的外觀更像男子。在二十歲時,她更接受了割除乳房的手術。她原以為這樣做可以消除自己的性別不安,結果她只感覺到自己只是像一個長了鬍子的女性,還要靠終身服藥維持男性化的外觀。她後悔了,她想變回女性,但因之前接受的變性醫療措施,身體再也不可能回到未改變前的情況。二○二○年,她在英國高等法院控告之前為她提供變性醫療服務的塔維斯托克(Tavistock)基金會及英國國民衛生局,認為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無能力給予知情同意去接受「青春期阻斷劑」。貝爾案在英國的高等法院雖獲勝訴,但在上訴庭卻被推翻了。上訴庭根據Gillick案的法律原則,認為只要未成年人有足夠的理解和智力(Gillick competence)去明白醫療建議的內容,便可給予知情同意,而判斷他們是否有此能力的是臨床醫生,不是法院,即使父母也沒有權反對。
性別不安/性別認同障礙
人在出生時的性徵,因胎兒期間染色體的影響而造成,也決定了他/她在出生時的性別是男性或女性(原生性別)。兒童踏入青春期時,身體上的性徵會經歷第二次發育至成熟。大多數人認同自己身體的原生性別,然而有性別不安的人因長期對自己的原生性別感到困擾,不認同甚至厭惡自己的原生性別,感到極度不安或不快樂,情緒上的困擾會影響到日常的社交、工作或學業。性別不安的成因可能是多個因素,至今尚未完全了解。不少歐美等國家,過去二十多年均採納「性別肯定護理」(gender affirming care)為性別不安的醫療護理標準,其中包括社會經驗、青春期阻斷劑、荷爾蒙療法和變性手術。
早在八十年代,香港便有治療性別不安者的診所。二○一六年,威爾斯親王醫院成立了性別認同診所,專門為性別不安者提供精神科、內分泌科及外科(包括變性手術)等醫療服務。在香港,性別不安者須在成年後經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的全面評估,並衡量手術的風險後,才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荷爾蒙藥物及性別重置手術等不同程度的治療方法。性別診所不會為十八歲以下的患者提供服務,也不會為二十一歲以下的患者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在過去一年中,因性別認同問題而進行的預約達到九百六十次,顯著高於前一年的六百三十次。威院自二○一五年十月起開始提供性別重置手術,每月保留三個手術時段。該醫院旨在集中性別認同服務。
香港性別不安者變性法院案例
香港暫時沒有關於未成年人因性別不安而變性的法院案例,關於成年人的,迄今只有W案(FACV 4/2012)(4)和Q及謝浩霖案(FACV 8,9/2022)(5)。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終審法院判決W可以變性後女性的身份與男朋友在香港註冊結婚。案中的申請人W是一位原生性別為男的跨性別女人(「男跨女」)。她在少年時期已有性別不安,先後接受了精神科及荷爾蒙藥物治療,並以女性的身份生活,在香港做了性別重置手術(但無法造到卵巢和子宮),使自己在外形上更像女性。她在香港婚姻註冊處申請與她的男朋友結婚時,被註冊處以她的原生性別是男性而拒絕了。她控訴婚姻註冊官的決定對她不公平及歧視,最終在終審法院勝訴。終審法院的判決改變了婚姻法中「女性」的定義,令原生性別為男性的人,只要做了完整變性手術後,便可以以「女性」的身份結婚,在本質上改變了傳統基於原生性別的異性婚姻觀,承認了變性婚姻。
Q及謝浩霖是「女跨男」的變性人,在早期已有性別不安,接受了乳房切除手術、荷爾蒙注射治療,但只做了部分的變性手術(仍保留了子宮及卵巢),外觀上像男性。他們向人事登記處申請把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改為男性,基於當時的政策(「該政策」)是需要申請人必須做過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而他們沒有,登記處拒絕了他們的申請。他們分別以司法覆核控訴人事登記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受憲法保障的私隱權。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法院認為該政策對上訴人權利的侵害並「不相稱」,而是「超越為達合法目的而合理所需」的要求和步驟。法院解釋香港身份證並非用作認同持有人的法律性別,本案的結果並不等於香港法律已認可個人只須要簡單地自我聲明性別就可以改變出生性別。法院不否認社會在不同範疇就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確實遇到不少實際及困難的議題,但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一般而言與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無關。法院同時認為該政策確實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該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多國家重新評估治療模式
二○二○年英國皇家學院前院長及兒科醫生卡斯(Dr. Hilary Cass)領導一項針對改善兒童和年輕人提供的性別服務的獨立審查(Cass Review),二○二二至二○二四年發表了報告(6),指出「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所用的治療模式。英國政府對於未滿十八歲有性別不安的青少年使用青春期阻斷劑的政策進行了嚴格限制,並導致被批評的服務中心(Tavistock Centre)關閉。二○二四年二月芬蘭發表了一項追蹤自一九九六至二○一九年在芬蘭尋求性別認同服務的青少年和年輕人的全因死亡率和自殺死亡率的研究報告,發現有性別不安而接受變性手術的似乎與自殺死亡率的增加無關,但自殺似乎可以用精神疾病來解釋,尋求精神科幫助的青少年自殺率很低,不論他們有否接受過變性藥物或手術(7)。
瑞典、丹麥、法國、芬蘭、挪威等國家紛紛嚴格限制青少年過早採用「青春期阻斷劑」和荷爾蒙注射。美國也有二十多個州禁止未成年人接受性別肯定護理。美國最高法院正在審理美國訴斯克梅提(U.S. v. Skrmetti)案(8),這是一個關於田納西州(Tennessee)法律的重要案件。該法律禁止青春期阻滯劑和激素療法,只允許對具有特定醫療條件的非跨性別未成年人進行此類治療。原告辯稱,這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它基於性別進行歧視。此案的結果可能影響全美類似的法律、治療模式和政策。
過去有不少研究一致顯示,大約有百分之六十至九十患有性別不安的兒童,青春期過後其性別不安感覺會自然消退,不再需要變性(9)。
結論
法律的重要角色包括保護個人尊嚴、權利和自由。這不等於法律僅僅只維護單方或個人而不顧他人的權利或社會共同利益。法院進行審查的標準反映了嚴格的要求,包括「合法目的」、「合理所需」、「相稱性」及取得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但是法律本身無法提供所有所需的答案。它也有自己的「疑惑」和灰色地帶,必須採取一個全面性跨學科的方法,並且基於事實和證據。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檢討並進行重新評估政策,並從過去的經驗中學習。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法律或醫療建議,僅供一般參考。因此,應尋求合格專業人士的詳細建議,無論是一般性建議,還是針對特定案件的個人情況和事實,或者關於本文所含或引用的數據和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
(張健利為資深大律師,陳美玉為大律師。)
注釋:
- Cass, Hilary (Feb 2022) Interim Report, (April,2024), Final Report.
- Littman, Lisa (2018), https://journals.plos.org/plosone/article/file?id=10.1371/journal.pone.0202330&type=printable
- 【2021】EWCA Civil 1363
- (2013)16 HKCFAR 112
- (2023)26 HKCFAR 25
- Cass, Hilary (Feb 2022) Interim Report, (April,2024), Final Report.
- Ruuska, S。-M., Tuisku, K, Holttinen, T., & Kaltiala, R. (2024): BMJ Mental Health, 27(1).e300940. https://mentalhealth.bmj.com/content/27/1/e300940
- Docket No23-477.
- 9 Wallen, M.S.C, Cohen-Kettenis, P..T.2008 “Psychologic Outcome of Gender-Dysphoric Childre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ren& Adolescent Psychiatry 47:1413-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