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與回應
2006-6-2
二〇〇六年六月號
寬容、歎服、讚歎 (何懷碩)

  《明月》編輯部傳真加拿大讀者許昉與我五月號小文《生命之美》商榷的大文,並囑可撰文回應。拜讀「許文」,不禁啞然失笑。我與「許文」同樣讚美翁楊之戀,許君卻「讀」出拙文之「不宜、不敬」來,實在意想不到。不必多說,只說兩點﹕

  一、「許文」讚美「楊夫人以鮮嫩無比的花朵機緣巧合徹底降服了舉世聞名的楊教授」和「楊教授衝破了陳腐的愛情觀的牢籠」,不正是「許文」下面所不容許的「脫離現實生活的常規,蔑視法律、倫理道德」嗎﹖「陳腐的愛情觀的牢籠」包括什麼內容呢﹖不就是「要門當戶對,地位相配,貧富相當,年齡相近,輩份相宜……」嗎﹖而古今所讚美的愛情,不就是雙方真誠的心心相印,以及對於「現實的常規」與某些不合理的法律、僵化的道德教條勇敢去「衝破」嗎﹖真誠的相愛,毫無其他功利的目的﹔追求幸福,而不損及他人之權益。這不就是合乎人性的道德與法律所應容許的範圍嗎﹖為何又贊成又反對呢﹖

  二、拙文提及美國女教師與小六男生相戀的故事,只在說明男女相愛,不一定只有「老樹愛鮮花」,也有相反者即「小樹愛老花」。因為「十方小品」字數所限,抱歉不能詳說。其實那一樁「師生戀」罪不在「師生」(古今中外師生戀傳為美談的故事太多了),而罪在一方「損及他人之權益」——男方尚未成年。也因此,女方付出七年半坐牢的代價,這是合理的法律制裁。拙文並不讚許坐牢前的那個違背常規與法律的「愛」﹔拙文所「歎服」者在七年半後,學生已成年,兩人竟還相愛不渝,而且結婚。除非誰能告訴我們,該女教師有「戀童癖」的事實,不然的話,隨意推測年齡差距的愛便是「戀童癖」,豈是公道﹖償還七年半罪責之後仍然相愛,又豈是「所戀惟童」的戀童癖者所能相提並論﹖對真誠又堅韌的愛情,在許多時候,我們實在應該多些寬容。沒有根據而入人於罪,而以「猥褻噁心」斥之,如果將來他們「永浴愛河」,入罪者豈不愧疚﹖

  小童提五斤巨筆寫擘窠大字,我們也可說「令人歎服」,有嘉許之意。我對翁楊之戀用「讚歎」,是讚美歌頌的用意,並不等量齊觀。「許文」說拙文以小樹老花之戀「硬要與楊教授之戀相比較」,而且「讓楊教授不明不白捲入這評頭品足之中……」,那是從何說起呢﹗恕不再贅。

二○○五年十月六日.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