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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9
二〇二五年九月號
「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法律界線 (林掌成)

香港道路繁忙,駕駛者一時疏忽,隨時釀成嚴重後果。根據運輸署的統計數字,本港道路交通傷亡意外由二○二○年的一萬五千二百九十八宗,攀升至二○二四年的一萬八千三百五十四宗,增幅顯著。近日荃灣如心酒店地下入口發生了一宗致命車禍,一輛的士懷疑失控撞向途人,傷者送院後不治。面對交通意外數字持續上升,道路安全問題實在不容忽視。

在眾多交通罪行中,「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常被混淆,其實兩者的法律後果與刑罰有天壤之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章)第三十八條,如駕駛者「未有保持應有的謹慎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未予合理顧慮」即屬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多屬疏忽、分心等「一時大意」,不涉及主觀惡意,一經定罪,最高可處五千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而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的定罪門檻則相對較高,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章)第三十七條,如駕駛者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名稱職小心駕駛者的標準」,且「明顯會被認為危險」,即屬危險駕駛。危險駕駛涉及嚴重缺乏責任感或極端不當行為,例如非法賽車、衝紅燈、嚴重違反交通指示等,對道路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一旦定罪,最高可處二萬五千元罰款及監禁三年。更需留意的是,若涉及人命傷亡,控方可援引更嚴重罪名,例如第三十六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第三十六條A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十年。

法庭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關鍵爭議往往在於駕駛者的行為屬於「不小心」抑或「危險」。在近期上訴庭案例HKSAR v Yu Jie(俞潔)[2023]HKCA 985清晰闡釋了兩者的區別,該宗意外發生於二○二○年一月九日下午,被告駕駛私家車行經港島南風道,橫跨三條行駛線及連續雙白線,在一個巴士停車處調頭(U-turn)。一輛上山的電單車收掣不及,兩車迎頭相撞。電單車司機腹部及盆骨位受重傷,需要接受長期治療;而電單車乘客傷勢較輕。被告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被判監十五個月、停牌兩年及修讀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人不服上訴。

上訴法庭認為,被告人在調頭時的判斷確屬粗心大意,未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亦錯誤估計與電單車的安全距離。原審時,辯方證人(目擊者)曾供稱被告有打燈示意調頭,而肇事電單車當時距離約七十米以時速約五十至六十公里行駛。上訴法庭認為區域法院法官在區分「不小心」及「危險」駕駛時,應更充分考慮此證供。最終,上訴法庭裁定被告的駕駛行為及整體情況未達至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公然漠視的嚴重程度,因此改判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

不小心駕駛源於疏忽,危險駕駛則屬於嚴重不負責任或極端高危行為,兩者判刑標準及後果截然不同。駕駛者必須保持警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勿跨越法律警戒線,方能真正保障自己與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