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一位大學教授,因一個「一千元私了」的提議,換來四個半月的牢獄之災。這宗看似瑣碎的租樓糾紛,近日引起全城熱議。
故事從一次尋常的睇樓開始。教授在地產代理的安排下參觀了一個單位,並與業主簽訂臨時租約。豈料同日下午,教授便反悔,拒絕履行租約。根據臨時租約的條款,違約須支付相當於一萬六千元的佣金及同等金額的按金,合共三萬二千元。教授卻透過短訊聯絡地產代理,提議向她提供一千元作為補償,希望不以「公對公」的方式處理,而是以朋友的方式私下解決,惟地產代理拒絕。最終,教授被廉政公署起訴,且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判監四個半月。
這一千元是否屬賄賂?在審訊過程中,教授向感化官仍堅稱該一千元僅為補償而非賄款,但此說法不為法庭所接納,反而被視為顯示教授未有真誠悔意的證明。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一章)第九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誘使該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代理人作出該等行為而向其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在本案中,四大要件齊備:首先,地產代理屬於地產公司的代理人,其職責受僱主規管;其次,一千元具明確金錢價值,構成利益;第三,教授未獲公司許可而提供此款;第四,其目的在於誘使地產代理隱瞞違約事實,從而為自己謀取免責利益,此與地產代理的主事人(即地產公司)的業務(即追討佣金)直接相關。關鍵不在於金額大小,教授的短訊記錄,如「私了」、「補償」等,均構成證據,證明教授提出向地產代理給予一千元,意圖影響其職務。
日常生活中,何謂人情?何謂利益?一杯咖啡的感謝,或一封紅包的慰問,若附帶職務影響,原來皆有機會墮入法網。盼望社會大眾從本案中汲取教訓:首先,簽署合約須三思而後行。臨時租約亦具法律約束力,撻訂須承擔違約責任,絕非兒戲。其次,遇有糾紛,應循正途解決,而非「私了」。如有疑問,建議向專業人士尋求協助。第三,劃清人情與利益的界線。別以為小錢無妨,須知在法律定義下,「利益」涵義廣泛,包括金錢、禮物、職位機會,甚至飯局招待。若與職務交織,尤須提高警覺。
一場租約糾紛,一個「私了」念頭,足以令前程盡毀。真正的智慧,不在於巧避規則。廉潔,從來不是大是大非的選擇,而是日常生活中的一念之差。讓我們以此為鑑,共同守護香港廉潔之都的美譽。
免責聲明:本文章內容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如有需要, 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敬請留意。明報月刊及撰文之律師,不會對任何人士因文章所載或漏載之資料引致之損害或損失,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