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書話
我喺中大法律學院教過一門「法律與商業寫作」,而家畀我遇上一位港大嘅法律學院學生Dickson(註),於是就一齊搞咗個「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嘅講座,睇睇Dickson嘅分享。
Dickson:
歐陽博士好重視跨學科發展,我亦係「溝」出嚟嘅跨學科產品—一個鍾意語言到「不務正業」,去minor讀中文嘅法律學院學生。早前好榮幸可以同Ben Sir一齊探討法律語言同日常語言嘅差別。得到語言學家指教,又怕講得太難,想深入淺出,所以當晚講座用咗問題切入,大家可以一齊諗吓,再睇答案!
一、律師同大律師,邊個大啲?
如果你覺得大律師大啲嘅話,恭喜你!你擁有正常人嘅語感!當晚八成觀眾都舉手投「大律師」一票—兩個都叫律師,但一個加咗個「大」嘅前綴,顧名思義梗係高級啲、犀利啲喇!
可惜,係錯嘅。事實上,大律師(Barrister)同事務律師(Solicitor)地位平等,各有分工,前者主力上庭訟辯,後者處理文書工作。睇到呢到可能你會諗:咁好地地做咩加個「大」字?原來,以往香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俗稱「大葛樓」:「大」係意譯Supreme,「葛」係音譯Court。大律師一般喺嗰度執業,久而久之就叫佢哋做大狀。
唔怕生壞命,最怕改錯名!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就曾經刊出一篇〈正確的名字很重要〉,批評「大律師」呢個名稱具誤導性,甚至引嚟內地律師詢問「點樣先可以晉升做大律師」。根據我作為法律系學生嘅經驗,好多親朋戚友都會問類似問題,我亦解釋過兩者分別不下百次,語言真係可以影響大眾對法律嘅認知㗎!下次見到有人有呢個誤解,就畀呢篇文佢睇下啦!
二、「我要告到你坐監!」呢句說話有咩問題?
假設你被人偷銀包,你捉到個扒手嗰陣,好嬲咁鬧:「我實告到你坐監!」
日常語言理解,呢句說話似乎無咩問題,好明顯係「你」告緊佢啦!但喺法律上,你會見到好多判決書都寫住「香港特別行政區訴XXX」。原來特區政府(律政司)先係告緊人嘅控方,扒手係辯方。「你」作為受害者,好大機會要上庭作供,但都唔等於係你告人㗎!
「唔係喎,我見電視劇入面好多上庭告人,分身家,爭撫養權㗎!」嗰啲係民事案嚟嘅,的確可以由「你」告其他人,但一般嚟講係唔會告到人坐監。刑事訴訟嘅目的係令被告受法律制裁,例如監禁。因此,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罪,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嘅程度。相反,民事訴訟好多時旨在獲得賠償,攞返應得權益,例如錢同物業。原告人嘅舉證要求只需要達到「可能性的權衡」:案件發生嘅可能性唔需要達到百分百,高過無發生嘅可能性就得。
未完,仲有下集講「不可抗力」!
註:張迪森(Dickson),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四年級學生,Ben Sir's Academy助教。
(作者為藝人、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前高級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