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書話
2025-5-29
二〇二五年六月號
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嘅比較 (下)(歐陽偉豪)

早前我同港大法律學院學生Dickson(註)一齊搞咗個「法律語言和日常語言」嘅講座,裏面啲課題未講晒,呢期繼續有請未來大狀Dickson。 

  

Dickson: 

上次以「我要告到你坐監」,同大家介紹刑、民事嘅分別。刑事由律政司告人,令被告受法律制裁;民事由「我」告人,旨在攞賠償。 

正因為兩者嘅目的同蒐證權力唔同,舉證要求都唔同:刑事案嘅控方以公帑告人,警察有更強大蒐證權力,被告罪成往往要留案底,甚至坐監。為求平衡,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百分百有罪。唔係嘅話,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就會告唔入。 

相反,民事案例如租約糾紛、離婚爭產,當中原告只係市民或者法人團體,蒐證能力同政府無得比。舉證準則唔使咁高,案件發生嘅可能性高過無發生嘅可能性,就告得入。 

  

不可抗力,咩嚟㗎? 

近年我哋成日聽到活動因為「不可抗力」取消,但其實呢四隻字點解? 

喺日常語言角度,不可抗力好似同「不可預料」、「無可避免」嘅意思差唔多。以呢四隻字作為活動取消嘅原因,可能係唔想畫公仔畫出腸;可能係見到大家都咁講,有樣學樣;又可能係以法律字眼充權,增強說服力——皆因喺法律語言角度,不可抗力係合約條款:合約雙方預先列明一系列意外,例如海嘯、地震、戰爭,如果呢啲事發生,令到雙方無法履行合約,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背後嘅原理都好簡單,意外發生都無人想,亦係人力無法控制。假設你向我訂咗箱日本直送蘋果,但日本突然地震,飛機都停運,我都無辦法送貨畀你。白紙黑字講明免責,可以保障商家,亦避免雙方爭拗。 

前幾年The One告Swatch拖欠商場租金(HCA 268/2021,269/2021),Swatch更試圖援引疫情為不可抗力。租約列明「如果店舖因政府命令、火災、閃電、爆炸……等任何超出地主控制的事件,而變得無法使用或到達……」,租戶可獲租金減免。Swatch認為COVID正正屬於地主無法控制嘅事件,而遊客無得過關嚟香港購物,都間接令店舖無法使用或到達。不過,法庭認為呢個講法太牽強,疫情只係令舖頭營業額下降,Swatch照樣可以打開門做生意,最終COVID都唔算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呢個例子都展現到日常語言同法律語言嘅互動。不可抗力最早出自古羅馬嘅《博物志》,作者用拉丁文vis major(強力)形容颱風同冰雹,開頭似乎淨係講天災;之後演變成法文嘅force majeure,成為法律常見條款,戰爭、罷工、政策改變等「人禍」都涵蓋其中;今日翻譯成中文嘅不可抗力,用嚟比喻一切當事人控制唔到嘅嘢,似乎意涵又豐富咗。 

法律溝語言都幾有趣,你話係咪? 

註:張迪森(Dickson),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四年級學生,Ben Sir's Academy助教。 

(作者為藝人、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前高級講師。)